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 葉玟 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
二、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後龍鎮)│(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新港段校寄埧小段294地號│4,000元│1920│1/2│3,8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