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140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前以訴外人乙○○○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四筆,總計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380,000元。依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違約之
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嗣未依約還款
,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總計尚欠101,172元迄未
清償。爰依兩造間之就學貸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查詢單、利率表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信屬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兩造間之就學貸款、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如數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本金金額│逾期計算利息期間│週年利│違約金│
│號│││率│起算日│
├─┼──────┼────────────┼───┼────┤
│││94.10.1~94.10.31│3.17%│94.11.2│
││├────────────┼───┼────┤
│││94.11.1~95.1.31│3.27%│94.11.2│
│一│19,493├────────────┼───┼────┤
│││95.2.1~95.3.31│3.37%│94.11.2│
││├────────────┼───┼────┤
│││自95.4.1起至清償日止│7.038%│94.11.2│
├─┼──────┼────────────┼───┼────┤
│││94.10.1~94.10.31│3.17%│94.11.2│
││├────────────┼───┼────┤
│││94.11.1~95.1.31│3.27%│94.11.2│
│二│28,416├────────────┼───┼────┤
│││95.2.1~95.3.31│3.37%│94.11.2│
││├────────────┼───┼────┤
│││自95.4.1起至清償日止│7.038%│94.11.2│
├─┼──────┼────────────┼───┼────┤
│││94.10.1~94.10.31│3.17%│94.11.2│
││├────────────┼───┼────┤
│││94.11.1~95.1.31│3.27%│94.11.2│
│三│28,540├────────────┼───┼────┤
│││95.2.1~95.3.31│3.37%│94.11.2│
││├────────────┼───┼────┤
│││自95.4.1起至清償日止│7.038%│94.11.2│
├─┼──────┼────────────┼───┼────┤
│││94.10.1~94.10.31│3.17%│94.11.2│
││├────────────┼───┼────┤
│││94.11.1~95.1.31│3.27%│94.11.2│
│四│24,723├────────────┼───┼────┤
│││95.2.1~95.3.31│3.37%│94.11.2│
││├────────────┼───┼────┤
│││自95.4.1起至清償日止│7.038│94.11.2│
├─┼──────┼────────────┼───┼────┤
│合│101,172││││
│計│││││
└─┴──────┴────────────┴───┴────┘
註:違約金之計算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