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932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陳國偉 債務人江中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