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智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千友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張建智被告彭咸風
沈昇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407號、101年度偵字第15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千友科技有限公司、張建智、彭咸風、沈昇懋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張建智、彭咸風、沈昇懋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並認被告千友科技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2項(起訴書誤引同條第1項)之罰金。惟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楊筑婷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