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竹小字第22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至偉 被告京玖菸酒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郁榛 被告 張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10
7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7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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