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告 張建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淑卿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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