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枚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鈞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之本金新臺幣(下同)716,994元,加計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2年12月7日)之利息及違約金4,491元,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1,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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