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28號原告 盧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慧玲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各項具體法律依據、特定原因事實、賠償金額之計算基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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