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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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告仙儷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被告 陳美純
陳黃秀美 ( 陳能獅 之承受訴訟人)
陳南全 (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浩全 (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香 (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安 (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陳能獅於言詞辯論終結當日死亡,須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