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51號原告 林斯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榕 等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