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雨杉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雨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雨杉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於98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雨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5月31日以99年度聲字第7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於99年
6月17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刑人於98年12月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9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7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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