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盗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明詮選任辯護人林峻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明詮因強盜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廖棣儀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