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 朱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秀娟 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0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五○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造成伊視力損傷,伊每日須克服眼前黑影與視疲倦,相對人卻批評台大醫院提供伊之病歷有假,矛盾扭曲事實,多次陳述誣陷伊成了有傷害前科,屢受觀護人言詞屈辱,伊實無法放棄刑事再審,有保存相關資料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5年1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0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