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玟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