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交簡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8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奕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 曹奕寰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曾奕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於104年10月13日所為之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8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曹奕寰」之姓名,依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應為「曾奕寰」,且上開判決當事人欄亦載明「曾奕寰」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住址;而本院上開判決之附件之當事人欄亦已正確記載被告為「曾奕寰」,是可見本院上開判決中關於被告姓名「曹奕寰」純屬文字之誤繕,且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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