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佑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十七點九二二公克、零點九八六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林佑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又扣案白色結晶2包(檢驗前淨重17.934公克、0.997公克、驗餘淨重17.922公克、0.986公克),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9月6日22時50分許在被告位於臺南市○○區○○○000號2樓中間房間內之居所搜索時,查獲為被告所持有,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該白色結晶2包,經送鑑定,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可查,並與被告供述該扣押物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情相合,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至存放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此外,上述毒品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附予指明。
四、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