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茂三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 林琨 程
佳興食品廠即 唐文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上列被告 林琨程 及佳興食品廠即唐文禮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32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陳茂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盧亨龍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