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9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5987號債權人乙○○債務人本田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本田營造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所附三支本票影本之退票理由單,以釋明己為提示。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本田營造有限公司、甲○○之請求為連帶、分別或共同負責,若為分別負責,請列出個別請求之標的金額;若為連帶負責,請提出契約明示約定或法條依據;若為共同負責,則其依據何在(依本件所附之支票影本顯示,票號KSA0000000之支票為公司票,債務人應為本田營造有限公司,甲○○僅為公司負責人;票號ACH0000000、ACH0000000之支票為個人票,債務人僅為甲○○)。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