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6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武訓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劉武訓被訴傷害及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武訓於民國99年6月17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道○號高速公路中港交流道附近時,即遭告訴人 黃文平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上開車輛)一路跟車至臺中縣大肚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段「萬里長城登山步道」4-5公里處(前方已無道路);劉武訓隨即下車朝黃文平上開車輛走去並質問黃文平為何跟車,黃文平則回稱係受當鋪之委託前來拖車。劉武訓明知前情,竟故意大喊「搶劫」,利用一旁在場之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不知情成年男女上前圍捕黃文平,並先分持木棍及樹幹敲擊黃文平上開車輛車身及車窗,致車窗毀損而不堪使用後,再持木棍及樹幹毆打黃文平頭部及身體等部位,並以「要給你死,要將你埋在這邊」等語恐嚇黃文平,使黃文平心生畏懼,並致黃文平受有頭皮血腫、左肘部撕裂傷(2×0.2公分)、左上臂兩處瘀傷(各為3×3公分與3×3公分)、左肘瘀傷(3×3公分)、下巴瘀傷(3×2公分)等傷害。嗣經黃文平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劉武訓涉嫌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5條第1項之恐嚇危害安全及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文平告訴被告劉武訓傷害、毀損等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0年6月16日審理時當庭撤回其傷害及毀損之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就被告被訴傷害及毀損部分,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於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