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89號

原告 杜居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2日陳報確認與被告間債權不存在,金額新臺幣66萬261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萬26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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