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989號
原告 杜居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2日陳報確認與被告間債權不存在,金額新臺幣66萬261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萬26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