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杏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杏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