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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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明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明峯於民國111年8月21日2時1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浴室內,經他人發現身亡,相驗後認係施打嗎啡類藥物致藥物中毒併抑制呼吸,造成中毒休克及呼吸衰竭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報告書可參,而因該案扣得之海洛因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呈現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於111年8月21日2時16分許,經他人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浴室內發現身亡,聲請人前往相驗並查無外力介入之他殺嫌疑,而以111年度相字第1347號簽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報告書1紙附卷可查。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及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分別檢出含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及白色透明結晶1包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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