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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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33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34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限,迄未據補正,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周玫芳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