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三號
原告丁○○
丙○○被告戊○○
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家平 被告甲○○右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黃玉齡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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