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鑫典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併補正。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