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6,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王麗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