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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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881號、99年度執聲字第1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JI-99大型重機車牌壹面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499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3月9日確定,99年3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偽造之JI-99大型重機車牌壹面,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偽造車牌0面,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乙份在卷可稽,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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