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惠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20日止累計52,780元正未給付,其中49,736元為消費款;1,84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3,442元│105年11月21日起至│7.04%│無│無││││清償日止││││├─┼─────────┼──────────┼──────┼──────────┼─────────────┤│2│9,156元│105年11月21日起至│11.54%│無│無││││清償日止││││├─┼─────────┼──────────┼──────┼──────────┼─────────────┤│3│27,138元│105年11月21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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