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2號上訴人 王席彬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
許嚴中 律師 林政雄 律師被上訴人 鄭美娥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信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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