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50號原告 許凱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正確記載被告機關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2│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林翠蓉 (所長)」。│├──┼───────────────────────┤│3│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所載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新竹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0│││5年7月4日竹監苗站字第1050023028號」僅係被告│││所屬苗栗監理站對於原告申訴之覆函,非交通裁決。│││本件如有作成裁決,應更正為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年○月○日竹監苗字第○號」之格式,│││列載不服之交通裁決日期字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為│││證據。│├──┼───────────────────────┤│4│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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