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77號原告 魏權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玉葉 間請求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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