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原告 李逸薇 被告 林其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28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