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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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68號上訴人 徐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壹仟貳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