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債務人 林雪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