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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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28號聲請人 蘇永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政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正聲請之本票原本二件(票號WG0000000號、WG000000
0號)。㈡聲請之本票其到期日(分別為103年12月11日及104年1月
11日),而提示日記載為104年1月30日,本件提示日明顯於到期日之後,請釋明請求到期日起算利息之法律依據。㈢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政治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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