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46號原告 陳泓閔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及第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依原告所提書面資料,僅表明被告住址為「南投監理站埔里分站」、收受交通裁決日期為民國「110年10月22日」、訴之聲明為「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為「車牌號不服紅單,且影片未拍到車號&0000;並附上紅單及影片證明」及檢附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決日期:110年10月22日、裁決書編號:彰監四字第62-JC0000000號),而未敘明以何機關為被告,亦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即代表人),另就起訴訴之聲明並未載明裁決書之裁決日期及字號,且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生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於110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110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期滿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除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外,就其餘待補正事項均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規定,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蔡志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