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春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春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春堂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意旨就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所為之110年度上易字第453號判決,業經更正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10年9月13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聲請定其刑狀在卷可按。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9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4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1、3、5至7所示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揆諸前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併審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等情狀,暨考量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55-56頁),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2次)犯罪日期109/04/05109/04/20109/05/06109/03/21109/04/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08、309、310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08、309、310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548、7581、76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23號109年度易字第523號110年度上易字37號判決日期109/09/25109/09/25110/03/18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南高分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23號109年度易字第523號110年度上易字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2/04109/12/04110/03/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2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04/05109/04/02109/04/03109/03/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548、7581、7603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27、10679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65、1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37號109年度易字第976號109年度審易字第473號判決日期110/03/18110/02/19110/05/26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37號110年度上易字453號109年度審易字第47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18110/05/10110/06/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2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6、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04/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65、1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473號判決日期110/05/26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47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編號6、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