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93號抗告人 胡采憶 (即聲請人) 胡碩庭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趙敏希 相對人 胡光志 上開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光志間給付家庭生活費及扶養費事件,因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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