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0號上訴人 余世河
朱家慧 被上訴人 陳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2年11月27日及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