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0290號債權人 蘇志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制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票號TKA0000000、TKA00000000張支票"原本"到院憑辦。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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