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42號原告 呂玉龍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被告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太山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黃栢昇 被告 陳聰茂
古清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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