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95號上訴人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張麗貞董天任
103年度建字第39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91萬3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萬6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