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藍枝美 被告 鄭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66號),請求賠償損害,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