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告 賴椿林 訴訟代理人 賴建助 被告 楊傳盛
曹金容 王昆保 抵押權人即受告知訴訟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編號丙部分,面積1456.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曹金容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丙部分,面積1463.5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曹金容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編號丙部分,面積1456.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曹金容取得」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編號丙部分,面積1463.5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曹金容取得」。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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