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9號原告 陳進福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敏 被告 陳銘哲
陳科佑 陳琮儒 陳進逢 訴訟代理人 沈秀英
陳鴻閔 受告知人 黃榮志 代理人 黃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關於「編號C面積三六點三三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C面積三六點三四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中,關於「編號C面積三六點三三平方公尺」之記載,對照所依據之附圖即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一0二年十月十一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顯有誤植,但不影響原判決之意旨,依前揭意旨,自應予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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