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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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圖售重製光碟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月間某日起至94年4月8日(聲請書載為「93年4月間某日」)犯違反著作權法之圖售重製光碟罪,由本院於95年12月26日以94年度訴字第207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320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罪(含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散布重製光碟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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