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8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紹均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紹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趙紹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趙紹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趙紹均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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