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649號聲請人 陳國輝
朱惠玲 朱國雄 相對人 林順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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