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647號聲請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相對人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躍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647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39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歷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訴訟費用判決諭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萬1,669元(計算式:(17,335+26,002)×1/2=21,6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聲請人所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依上開最高法院訴訟費用判決諭知,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於此一併說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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