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8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有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有志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權人主張系爭債權係由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讓與,有債權讓與證明附卷可憑。又本件債權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95446號核發債權憑證,業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人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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